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经分管副市长批示后,由分管国资的副市长审批;
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市长审批;1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
昨日(1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接连下发“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后者中明确规定,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价值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将由市长进行审批。
据了解,“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是昆明市国资监管工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前者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中,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抵扣。
后者中规定,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价值不满1000万元的(帐面值,下同),由市国资委审批;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中: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经分管副市长批示后,由分管国资的副市长审批;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市长审批;1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都市时报)
编辑:红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