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之马胜案:证据不足即无罪
[ 作者:段曌红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8-04-28 09:38:24   进入社区 ]

  曾经轰动一时的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原局长马胜职务犯罪案,至今仍为人们所谈及,昔日的“一等功臣”、“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竟然受贿、徇私枉法、诈骗,还有33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马胜被法院判刑20年。公诉机关指控马胜5大罪名

,法院最终认定了4个罪名,“证据不足即无罪”,此案重申了这一刑法理念,被昆明中院评为2007年度精品案例。

  案情

  2005年1月,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局长马胜被“双规”,4月被逮捕,2006年4月昆明市检察院以马胜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枉法罪、诈骗罪提起公诉……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让人们无所适从。因为马胜在云南是名噪一时的“风云人物”,身披“一等功臣”、“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打击走私先进个人”等耀眼光环,被人们称作“云南动植物保护神”。

  公诉机关指控马胜5大罪名。受贿罪:2000年6月至2005年期间,马胜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24.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马胜对336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徇私枉法罪:2004年3月省森林公安局查处管丙钗、管丙华走私14.04吨黄草案,马胜多方协调、安排,力争到此案的管辖权后,不仅不对管丙钗实施抓捕,还安排干警将被扣押的黄草以5万的低价处理给管丙华;诈骗罪:1998年马胜谎称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官渡区建设局原局长龚某,要求龚某为负责调查此事的好友垫付购房款以摆平此事,龚某支付了26万多元的房款。

  此外,还有贪污罪:1997年12月马胜将公安部分配的一辆公安业务专用车指标,用于个人所有的天马公司购车,安排干警到广州接车并报销了接车差旅费1960元,后来马胜将该车出售获利4.9万余元;2004年3月,马胜安排4名干警与他一道陪同其母到青岛治病、游玩,事后马胜安排干警虚列名目报销了3万余元;2005年1月,马胜得知有关部门调查其违法违纪问题后,为了串供并逃避侦查,安排干警用公款5980元购买了9部小灵通供他与部分干警使用。

  昆明中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胜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枉法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但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能成立,马胜占用单位配车指标购置私车的行为,因无证据证实配车指标本身具有财产性质,从而不能认定其侵占了公共财物;至于马胜巧立名目、擅自决定用公款带多名干警游玩及购买小灵通给多名干警的行为,并非马胜个人占有公款,其上述行为系滥用职权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贪污。”

  据此,昆明中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诈骗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马胜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马胜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马胜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经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触犯多个罪名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一定难度。审理亮点在于:针对公诉机关对马胜触犯的多个罪名的指控,合议庭在准确把握相关罪名的本质特征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区分了马胜职务犯罪的罪名,对指控证据不充分的贪污罪不予认定,对徇私枉法罪则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作出正确认定,较好地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对徇私枉法等罪中“明知”的分析论述在理论上有一定突破,对于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阿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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