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0年通过公开拍卖取得了两个邮政亭20年的经营权,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去经营,可没过几年却被强行拆除了,且没得到一分钱的补偿。然而拆除几个月之后,又说不拆了,这不是拿我们开涮吗?”昨天,一位邮政亭经营者将西山区政府告上法庭
提起诉讼的邮政亭经营者叫杨昌福,今年62岁的他,经营着有两个位于解放军昆明总医院门口的邮政综合服务亭。
杨昌福说,2000年西山区政府为规范管理辖区内的电话亭、报刊亭,美化城市街道,拆除了一些老旧的书报、电话亭,统一设置了一批新式的“西山区邮政综合服务亭”,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使用权。于是我花了7.9万元竞拍来得这两个邮政亭的经营权!
2000年2月,西山区政府发给杨昌福“邮政综合服务亭使用权证书”。其中规定“该设施及占用地点已经西山区政府批准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搬迁和拆除”,使用年限为20年。“之后我又花了几万块钱,办理了相关证件才开张经营”的。
2006年,昆明市实施“拆围拆临、建绿透绿”整治工程,要取缔二环路以内所有邮政报刊亭,杨昌福的两邮政亭也在拆除范围之内。
2007年10月14日下午,杨昌福的邮政亭被贴了一张拆除通知,其上写有:限你于2007年10月14日晚上9点前将亭棚腾空并自行拆除,若逾期不腾空、拆除,将依法进行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你方自行承担。落款为:西山区整治沿街报刊电话亭领导小组办公室。
当晚,杨昌福的两个邮政亭被强制拆除,且他没有一分钱的补偿。之前,杨昌福委托鉴定机构专门评估这两个邮政亭的使用权价值共达405208元。
“这两个亭子是我竞拍来的,我有20年的使用权,怎么能说收回就收回了?政府拍卖时怎么不说它占道影响观瞻?”2007年11月,杨昌福将西山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拆除行政行为属违法,并索赔41万余元。
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西山区政府态度强硬,双方各执己见:
争议焦点之一:西山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刘英律师(杨昌福代理人):作为强制拆除,按程序应先发布拆除公告、限期拆除通知等,再依法进行拆除。可西山区政府并未按上述程序办事,当天发通知当天就拆除,连陈述、申辩的机会都没有,故程序违法;且从西山区政府的法律和文件依据来看,10月14日强制拆除,11月1日文件规定才出台,这是一个政府的执法行为吗?杨昌福的邮政亭是合法取得的,受法律保护,不能由你们一口说了算!
陈永通律师(西山区政府代理人):我方的拆除行为合法,完全是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的,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拆除工作是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区政府等多家单位协调配合的,西山区政府只是承担最后一步的拆除工作,且是由受市规划部门委托而做的。因此,提请原告注意被告的适格问题。
争议焦点之二:杨昌福所经营使用的两个邮政亭是否应当拆除?
刘英律师:杨昌福的两个邮政亭不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是基于政府拍卖合法取得的,且有20年的经营权,应属于商业用房或经营用房,政府应该保障杨昌福20年的经营权,即使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环境卫生或其他的需要而拆除,也应该给杨昌福一个合理的安排或适当的补偿。去年10月,政府提出拆除邮政亭,今年3月又说不拆了,政府朝令夕改,制定相关文件有欠考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永通律师:杨昌福的邮政亭应该拆除!相关文件已明确,只要有碍观瞻的临时临街建筑都要进行拆除,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杨昌福的两个邮政亭就在拆除范围之内,在西山区类似的邮政亭共有83家,82家都配合自行拆除了。退一步讲,即便我方行政行为违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告所能主张的只能是直接经济损失,原告的评估报告是对可得利益的评估,故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杨昌福违反相关规定将邮政亭转让给其两位亲戚经营,所以我方无须进行赔偿。
都市时报
编辑:小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