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 群众可索取政府信息
[ 作者: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8-05-01 10:04:02   进入社区 ]

  5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公开方式,保障公众知情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对劳动争议仲裁中出现的问题,该法的一系列规定保护了劳动者权益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该规定规范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治理提供平台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动画片播出管理的通知》

  自5月1日起,境外动画片禁播时段将延长1小时,由原来的17时—20时延长为17时—21时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该《规范》强调:营养标签标示不得虚假或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不得明示、暗示产品治疗疾病的作用

  自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颇受关注的法规。它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公开方式,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将带来深刻的影响。

  公民可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条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4种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条例特别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要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条例还规定了应该重点公开的内容: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从5月1日开始,只要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公众都可以查询和了解。

  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条例也明确将其列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宏观到具体,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予以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心,防止了政府机构以各种托词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乡镇政府须重点公开8类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还要重点公开8类政府信息。

  这8类政府信息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

  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此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为了切实做到依法收费,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把政府信息公开的税费及减免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述评

  《条例》为“阳光政府”打造制度基础

  打开中国政府网站,清晰明了的板块设置,方便快捷的链接方式,使得公众了解政府权威信息更加便捷。网民评价道:这个网站开得好,我们有了一个“不下班的政府”,民众可以随时从网上获得帮助,得到准确的从国家到地方的政策信息。

  据了解,目前除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中央政府的重要信息外,全国80%的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都建立了门户网站。此外,74个国务院部门、单位和31个省(区、市)政府还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针对公众提出的查询,条例还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期限的明确规定,给政府机关设置了‘硬杠杠’,有效避免了政府机关拖延时间使得公众陷入漫长的等待期,最终不了了之。”有关法律专家表示。

  此外,为了防止政府机关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条例》还设专章从五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条例》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保障了条例的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说。(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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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时报

编辑:陈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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