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云南拖欠农民工工资要付50%赔偿金
[ 作者:段曌红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8-05-01 10:09:15   进入社区 ]
  今年“五一”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劳动节。这部法律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一起构筑起了比较完备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今年又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目标的关键之年,国家将实施一系列惠民政策,保障和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状况。(新华社)

  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开始实施,它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与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这部法律会给劳动者带来什么?昨天,西南林学院法学副教授李春光对该法进行了解读。

  劳动仲裁不再收费

  没钱也可申请仲裁

  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20元;4至9人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5月1日之后,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免费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也就是说,劳动者打劳动争议方面的官司,将由政府“埋单”,劳动者维权再也不用承担经济成本。

  争议时效延长

  审理期限缩短

  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客观条件限制,许多劳动者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外,新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60日减至45日,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30日缩短至不超过15日。

  部分案件将

  “一裁终局”

  轰动全国的东航机长郑志宏辞职案,经过“一裁两审”,花了近一年时间才得到最终结果。新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将不需再花费如此漫长的时间。

  新法规定,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但“一裁终局”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一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48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六种法定情形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说,新设立的“一裁终局”从立法上赋予了劳动者的单方起诉权。此制度的设立提高了目前大量存在的小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兼顾了公平。

  部分举证责任倒置

  降低仲裁门槛

  以前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掌握证据又不提供,劳动者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新法作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这将帮助劳动者迈过第一道“门槛”。这些举证倒置的规定,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而制定的,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同时,规定还预示着,如果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灭失、毁损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不利后果。(都市时报 记者段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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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3年欠薪 企业招标将受限

  记者昨日从云南省人民政府获悉,从6月1日起,《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将正式施行。

  为保证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卫生,《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管理人员不得违规指挥、强令农民工冒险作业,不得强迫农民工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此外,《办法》还规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该用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类评选、表彰。对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连续3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有关监督招设标活动的行政部门将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依法限制该企业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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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的工程预算作为工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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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玉祥解释,为了防止层层转包出现底层包工逃付工资的现象,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向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预存合同工程价款的3%作为工资保证金。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在工程竣工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前不得支取保证金。

  同时,《办法》规定:“非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到用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不低于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工资总额的保证金,预存期限1年。预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连续3年拖欠将被限制投标

  《办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提出了几种处理办法: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由银行把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该用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类评选、表彰;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或连续3年发生拖欠的,依法限制该企业参加投标。

  企业可先买工伤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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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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