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岁的女孩在外面玩耍时,突然掉进一个水坑里,幼小的生命自此结束,家属提出26万多元的赔偿,而村委会和施工方却互相推卸责任(本报2007年6月18日报道 女童落水呼救无人理
大人当是"狼来了
")。近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两单位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
和甸营村股份合作社辩称:
导致7岁女孩死亡的水坑是云南文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和甸营村垃圾中转站及公厕时所挖,所以该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女孩的父亲范厚全对自己7岁的女儿监护不力,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标准应按农村人口的标准来计算。
云南文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
从派出所的调解笔录中可以看到,范厚全是要求和甸营村股份合作社来承担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在60日内完成施工,但因种种原因,施工条件达不到施工要求,发包方和甸营村未积极配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发包方未履行相关义务,承包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经过法定时间,如对方未做出明确表示,视为合同已解除。发包方放弃行使管理权,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和安全责任。另外,死者系未成年人,家长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亦负有过错责任。
官渡区法院:
由于关上镇和甸营村股份合作社对工程建设存在争议,从而导致工程基础开挖后,未能继续施工形成水坑,且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了原告女儿意外溺水身亡的后果。对此,被告云南文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关上镇和甸营村股份合作社对其行为均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对其未成年女儿的意外死亡没有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也有一定责任。
因此,原告范厚全女儿死亡赔偿金45000元,丧葬费5596元,共计50596元,由被告云南文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即30357.60元,由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和甸营村股份合作社承担30%,即15178.80元,两原告自行承担10%,即5059.60元。
都市时报
编辑:小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