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画奥运 领奖家长质疑“勾引消费”》追踪
对诱导消费可双倍索赔
昆明宇一儿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胡映霞
“消不消费全是家长自愿”
(记者宋建波) 就家长质疑承办方以公益活动“勾引消费”一事,日前,记者采访了昆明宇一儿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胡映霞。
胡映霞说,该公司只是这项活动的承办单位,整个活动细则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暨活动启动仪式上已作过详细说明。其中,第一阶段海选评选初赛优秀奖若干名,由主办单位联合颁发“优秀奖荣誉证书”;承办单位免费提供“活动纪念章”、“参赛须知”,以及获奖选手本人的30英寸个人写真海报一幅。这一比赛程序并不是后面添加上去的。
当记者询问能否看到相关材料时,她说,整个活动他们都邀请了律师全程服务,该活动的相关资料涉及商业机密。
“有家长认为花了冤枉钱,但同时也有人认为是方便。”胡映霞说,4月份时就有家长向省教育厅反映过这个问题,省教育厅让他们去作调查。“家长说整个幼儿园已经闹得天翻地覆,但当我们去时,幼儿园的相关领导说没有这个事情。”
胡映霞称,“憨宝贝”是云南省的知名品牌,对家长本来就有吸引力。“就好比金利来、金盾一样,很多男士想把它穿在身上,是因为他能带给消费者一种品位及档次的提升。”
胡映霞还称,并不是非要消费、非要买化妆品照相才能领奖,有些家长实际只领取了奖品,任何消费都没有的。“消费不消费全是自愿的、心甘情愿的。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家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有相应的判断能力。”
胡映霞说,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省有27万多名少年儿童参加初赛,有1.3万余名孩子领到了奖品,还有大约4000多名获奖的孩子未领到奖品。
法律界人士说法
张宏雷律师:以奥运为噱头隐形侵权
(记者 洪扬)云南省消费者协会理事、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认为,本事件中,借奥运绘画比赛实施“勾引消费”事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事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是典型的“欺诈性服务诱导”,进行虚假宣传和诱导,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从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承办商的行为构成搭售,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具有欺诈性的“有奖销售”。本事件最“隐蔽”的问题在于,以“奥运”、“公益”为名,通过未成年人和孩子父母身上寻找商机和利润,不但是不道德的,而且严重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整个事件不可避免地对2008年奥运会产生负面影响,应当引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并予以立案调查。
杨名跨律师:“荣誉心理”商家不可滥用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杨名跨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借评奖之名,行商业欺诈之实的不法行为。
杨律师认为,承办方利用孩子及家长普遍存在的“荣誉心理”,搭教育部门给学生评奖的机会进行此等活动,显然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可谓之商业欺诈。其次,该影楼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奖活动的机会,限定参与人在其“特定的”影楼进行消费,对其他经营者显失公平,并且剥夺了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交易自由”。
对于该案的最佳处理方式,律师建议由主办方根据与承办方之间的协议,并从教育主管部门的角度,要求对此公益性活动中的“强制性搭车”商业经营行为予以纠正,并根据不同当事人的要求,采取退还款项(不要照片的人),或者对需要相片的人按照普通市场价格由当事人进行折价处理。
伍开国律师:大众传媒依法应当监督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伍开国律师认为:此事中,承办方的行为已经涉嫌“以欺诈的方法,使对方(特别是利用孩子认知能力差的弱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此,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承办方也有义务退回收取的钱财。
黄建军律师:对诱导消费可双倍索赔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黄建军律师认为:根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之规定,此事应属服务(消费)诱导,根据该法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承办方双倍赔偿接受服务的费用。对于多拍的照片,承办方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全部交付消费者。承办方的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如拒不改正,应责令停业整顿。
陈永通律师:家长知情权选择权受侵害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315维权网络中心法律顾问、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陈永通律师认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自主选择权。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影楼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都市时报
编辑: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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