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去年9月通过调解赔偿方式宣告结束,而赔偿股票过户工作一直持续进行,目前已基本完成。如此一个涉及地域广泛、人数众多、赔偿金额巨大的案件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
上留下了浓重一笔,带给我们很多经验和启示。
判赔方式创证券民事赔偿先河
“这是《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颁布后首例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为以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案例,也积累了宝贵经验。”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褚建民如此阐述该案的意义。
褚建民认为,“东方电子案”中有近7000受损股民,涉及多个省市,社会影响巨大。股民提起诉讼在2003年,就是《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颁布后,这给该案的审理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也才有最后的赔偿办法,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有里程碑似的作用。
“‘东方电子’也给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褚律师表示,这必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时、真实的披露信息。也使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认真详细地审计来自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这会是我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的一个进步。”
经过5年“长跑”,该案给法院、律师和股民留下许多宝贵经验。褚律师说:“有了这个成功案例,以后面对这种类型案件时,取证、审理的时间可以大大缩短。而该案采用的一些做法,也开创了证券民事赔偿的先河。”
他举了一个例子,在计算具体赔偿的股票份额时,精算部门运用了新的计算方法,剔除了股价自然波动的因素,最后得出比较公平的结果,这或许会成为将来类似赔偿的一个计算模板。
见证中国股市走向成熟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郭树华教授认为,东方电子案有着很深的时代烙印,该案历时5年的审理判赔期间,中国历经了股改,修订了《证券法》,可以说一个案例见证了中国股市的一步步成熟。
2001年的中国股市正值转型前期,首次颁布的《证券法》实施不到三年,各项“游戏规则”十分不健全。很多企业把“上市”误读为脱贫、圈钱的途径。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失真,造成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偏离,股价出现非正常波动。实际上,市场此时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是失效的,中小股民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东方电子事件暴露出的不仅是其高层存在违规行为,实质是当时的公司治理结构本身,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问题。”郭教授认为,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后这种违规情况明显减少,整个行业都在探索公司治理结构中如何实现有效制衡的机制,如何避免造假这种短期行为的出现。
“不过政策终归是人制定的,不可能滴水不漏,股权激励机制仍然在形成完善过程中,其虽然有助于解决高管责权利的问题,但随之出现的新问题是,有的企业存在过分激励造成的失衡。”郭教授认为,今年初爆出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天价年薪的事件,就是这种过分激励造成的直接后果。
新闻背景:
2001年8月,东方电子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调查,该公司股票随后连续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2002年12月,东方电子3名高管被判刑,随后开始民事赔偿。
2004年9月,法院对以青岛一投资者为原告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作判决。
2006年8月,东方电子股改,东方电子集团承诺以不超过6021.12万股股票承担65%的赔偿责任,并在通过股改方案后的6个月内解决该案。
2007年9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除不适格(注)原告外,6921人全部接受了调解。至此,涉案标的、涉案人数均有“全国证券第一案”之称的东方电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基本结束。
2007年11月,首批云南股民获的赔偿。
注释:
“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
当事人适格问题是一个一直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辩驳“我没有侵犯你的权利,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也经常认为某人不能成为原告,或者某人不能成为被告。这就涉及到当事人适格问题,即正当当事人。
云南39股民还未获赔
曾经轰动一时的“东方电子案”在2007年9月已结案,但赔偿工作至今仍在继续。记者昨日从代理该案的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起诉的216位云南股民中,已有177位获得了赔偿,现在还有39位股民未得到赔偿或者是没能和千和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
本报提醒这些股民,为了让赔偿早点到账,请尽快联系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为0871-3163636。
未得到赔偿或是没能联系上的股民名单:
陈黎明 邓声平 杜澍芝 侯云燕
胡明东 黄继刚 李本贞 李惠萍
李云龙 刘家义 罗小玉 马继仙
普 东 屈经文 宋 涛 孙 华
孙华(1) 王保华 王海龙 王 坚
王丽萍 王 勤 王树芳 王锁焕
王振国 颜以星 杨惠民 张 晋
张莉敏 张树仙 郑志强 朱金堂
龙静兰 杨 骏 江 田 藏丽英
李家瑛 李春华 陶 理
(昆明日报)
编辑:红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