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4日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的名称已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认为,草案主要是针对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
去年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曾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初审。会后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士提出,国有资产的范围很广,从草案第二条规定看,本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因此建议对本法名称再做研究,使得本法名称与其适用范围相适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等部门研究认为,草案主要是针对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的规定,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经广为使用,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更为恰当。据此建议将本法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同时,草案将第二条相应修改为:“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国有资产法”,学界此前曾有“大小国资法”之分。“大国资法”提倡者认为,应该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都包括在内,不能把“国有资产法”的界定对象狭隘化。而“小国资法”倡议者则倾向一部主要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有专家倾向于“从做‘小国资法’做起,一步步来,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显然此次更名,更加明确了“小国资法”的立法方向。
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法六大修改 明确“暗箱操作”交易无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在初次审议法律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应明确规定为无效,以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企业国资法草案严限国企董事长兼任经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国有资产法草案原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建议对这一规定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认为,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分设,有利于形成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考虑到公司法已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本法对此可作出与公司法相衔接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
据此,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呼吁建立金融国资委
也有专家指出,金融类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法律缺位实际上一直比较明显。目前,中国金融性国有资产总量庞大。有报道称,包括央行资产在内的中国金融资产总量已接近六十万亿元人民币。
专家指出,金融资产这一块出资人缺乏,产权关系也不太清晰,要加快解决许多初始产权界定的问题,应尽快成立金融国资委。
编辑:红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