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昆明禁售不符国家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
[ 作者:杨毅星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8-07-04 16:30:35   进入社区 ]

  彩龙中国网讯 今天上午,昆明市人大常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

在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在本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放环保标志;不符合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条例指出,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环保标志管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实施

  新闻背景:昆明尾气防治满意率49.35%

  截至2008年1月17日,昆明市机动车已突破90万辆。根据2004年有关数据测算,昆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指数达到了9,已属于污染程度较重的城市。广大市民通过建议、投诉等多种形式,要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2007年,云南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昆明市城市环境满意率公众调查显示:市民对机动车尾气排放防治的满意率仅为49.35%。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继续增长,其排气污染的危害 程度还会加重。

编辑:木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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